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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媒体报道,因享受税改红利,应纳个税为零后,影响了部分纳税人的购车买房资格。专项扣除税政策2019年1月开始执行,2月份开始进行1月份个税的申报工作,很多考虑用多倍社保积分或者有居转户打算的用户都在疑惑:之前工资扣除五险一金是要缴纳个税的,如果申报了专项扣除税,申报的个税税额就为0,是否会影响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的申请呢?
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人私信陈老师,今日就专门针对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了一篇专题文章,希望对大家有用~
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税务、房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表示,只要正常申报,即便实缴税额为零,也不会影响到上海纳税人的购车、买房和落户资格。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就是说,即便是零申报,均在纳税记录中连续记载。
其实关于新个税法后个税零申报不影响纳税记录连续性在相关配套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
201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55号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者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2018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针对国税总局2018年第55号文发布过一个详细解读,
其中明确提到: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纳税人可就其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缴(退)税情况,税务机关继续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解读还对“零纳税”情形下《纳税记录》的开具做了详细说明:
“零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可以开具《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也就是不能把个税零申报等同于没有纳税记录。合法的个税零申报,不等同于没有纳税记录,只是依法不用纳税。
在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时,需要符合社保与个税一致。税收证明的目的是验证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以及单位劳动合同等是否匹配问题。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申请人社保基数和税收及合同单位必须一致,材料申请中也有相关选项。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经单位审核无误才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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