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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你肯定有很多疑问,陈老师给你解答,看下文。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登录上海积分查询官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
(2)《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持证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持证人积分申请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上海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采取“老人老办法”,即有效期内的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被统一赋予120分的标准分值。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的(如新出现了减分因素),按照新的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进行积分。
原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如没有按规定办理续签的,原证件注销,同时赋予的分值归零。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上海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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