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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上海引进人才公布了最新政策,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正式公布了。这次的政策和过去的政策差别并不是很大,仅是在细节部分进行了调整。接下来快来看看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拓展阅读:突发!上海市公布最新人才引进政策
沪人社规【2020】27号与沪府发【2010】28号新旧人才引进政策细则对比 | |||
序号 | 沪人社规【2020】27号 | 沪府发【2010】28号 | 对比 |
一、关于适用对象 | |||
1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 新的细则明确指出分公司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
2 |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 ||
3 |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 ||
4 |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 ||
二、关于申办条件 | |||
5 |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 新细则表述为退休前五年引进且依法缴纳社保个税 |
6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 |
7 |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 “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 新细则对获奖后申请引进人才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为五年内 |
8 |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 新细则对列入培养计划后申请引进人才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为五年内 |
9 |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 新细则明确须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方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10 | 称“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引进的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6、7项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
“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 对于重点机构的范围,新老细则变化不大,对于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方面新细则指出“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而对于本科学历学位的表述仍为2年以上。 |
10 | 第五条第(三)款第8、10项引进的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7项、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9、10项所称“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 新细则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可以在申请人获奖五年内引进,并且明确了高技能人才为“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而非一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
11 | 细则(八)-(十二) | 原科创人才描述,基本是没有变化 | |
12 |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 “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 本细则新增航运人才,并对每一类专门人才进行了明确解释。 |
13 | 1.航运专门人才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5)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飞行签派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2.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 3.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4.文化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文艺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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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 | 老细则的该条款已合并到科创人才细则 |
政策上来说,政策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有在细节上进行微调。之前很多朋友担心的三年个税100万也没有取消。政策放宽的就是:重点机构引进硕士历和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技师证)人才。以后公示期有15天变成5天。也可以减少不少人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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