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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落户3种政策解读!放宽了这些条件!落户上海申请起来更简单!
上海落户条件:上海落户条件自测(点击查看)
(一)临港落户优惠力度再次加大!
解读: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 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1 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也就是说1倍社保即可满足在临港的落户要求,而在临港以外的地方,不受职称限制的要求是两倍社保。在临港申请居转户,不仅年限可以缩短,社保缴纳费用也在减少。
(二)在张江科学城工作,居转户也可以缩短年限
解读:
在张江科学城工作,也可以和临港一样享受缩短年限政策,居住证年限由7年改为5年和3年,具体要求跟之前临港的要求大同小异。
注意:张江科学城不能享受临港的一倍社保落户政策。
(三)7年2倍社保放宽,由连续36个月改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即可
解读:
7年2倍社保通道的不再要求最后36个月连续满足的条件,改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满足即可。
这对于2倍社保意外中断的申请人来说是个福音,以往36个月连续两倍社保一旦中断,就需要重新累计36个月。
(四)中级职称和技师(国家二级资格证书)申请人“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解读:
以往的政策对中级职称和技师申请通道并没有明确的社保要求,只是在审核过程中有社保1.3倍以上的潜规则。这次的新政策明确要求了中级职称和技师申请人“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这个“市场化标准”可能就是要求中级职称和技师申请人的社保要达到一定的基数水平。后续官方应该也会出一些说明。
相关阅读:上海居转户申请十七个步骤,申请到拿证!
(一)新政中取消了回国后首份工作地不在上海的限制,只要回国后2年内来上海工作即可申请落户
解读:
回国后2年内必须在上海开始工作,超过2年才来上海工作就不能落户了。
(二)新政策明确了留学博士的就读年限,加入具体学习时间,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另外,联合培养、中外合作的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解读:
此次针对博士学位留学生增加非常具体的在外就读年限,其实是对于细节方面作出更加详细的要求。
(三)留学新政策对学校有所调整
解读:
老政策:是国内“211”大学获得本科学位。
新政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
将国内“211”学校获得本科学历改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并且还规定必须为全日制本科,此条改变其实是对留学生的前置学历有明确要求,前置学历必须是“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学位,而网络教育和成人教育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将不可用。
老政策:国(境)外世界排名500强高校
新政策: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
将国(境)外世界排名500强高校改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这意味着原本国外一些不错的大学,但不在世界500强排名的名单里的学校学生归国之后,不再需要缴纳1年1.5倍社保,只需要缴纳半年一倍社保基数即可。
(四)留学新政策对境外学习时间有所调整
解读:
1、半年1倍类型留学生,本科境外累计学习天数要求从1年增加为2年,且硕士不低于半年;
2、一年1.5倍类型留学生,最高学历为本科境外累计学习时间从1年增加至2年。
3、博士,境外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365天, 如为联合办学等性质,境外不少于180天。
4、最高学历为硕士,只需要境外累计半年,不看本科境外天数。
5、联合办学,本科365天,硕士180天。
(五)留学新政策中这些留学生可直接落户上海
解读:
1、知名国外大学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
2、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高管
3、海归高层次认定人才
4、前500博士
(六)留学新政策对留学创业落户有所调整
解读:
取消原本的创业落户政策,改为更细致的要求,秉持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的留学创业者来沪创业,公司聘用员工不得低于2人,实际缴纳不少于50万,社保缴纳6个月即可,不需要强调社保基数。
(七)留学新政策对申请材料的调整
解读:
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策,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中,没有要求提供个税单和社保单。
拓展阅读:留学生首次提交落户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五)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六)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引进的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6、7项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七)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8、10项引进的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7项、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9、10项所称“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八)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1项所称“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创业人才。
(九)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2项所称“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十)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3项所称“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是指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十一)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所称“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十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5项所称“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十三)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6项所称“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范围如下:
1.航运专门人才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5)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飞行签派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2.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
3.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4.文化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文艺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十四)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17项所称“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是指不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五)款第16项、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
(十五)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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