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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条件自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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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上海落户新政有哪些?计划长期在上海生活工作的朋友,如果拥有上海户口之后,在办事、子女上学等方面都会方便很多!但是很多还不清楚落户上海可以走哪些途径?不同的落户方式需要哪些落户条件呢?来看最新落户方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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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政府最新发布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其中申办条件为: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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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居住证社保个税+后3年2倍社保
2、7年居住证社保个税+中级职称+后3年1.3倍社保
3、5年居住证社保个税+后3年3倍社保
4、5年居住证社保个税+临港工作+后3年1倍社保
5、5年居住证社保个税+张江工作+后3年2倍社保
6、5年居住证社保个税+张江工作+中级职称+后3年1.3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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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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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
1、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3、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4、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5、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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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学位+高新企业+2年2倍社税
2、硕士双证+高新企业+1年2倍社税
3、博士/高级职称+高新企业+1-3个月2倍社税
4、纳税大户+3年个税累计100w+3年3倍社税
5、纳税大户+3年个税累计100w+3年3倍社保个税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合法合规、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规定时间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须提供相应材料;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于当年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1、获得境外本科或以上学历,学历可以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2、毕业回国两年内来上海参加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保,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保、个税缴纳单位三者一致。
3、在留学期间境内没有社保缴纳记录。
4、境外学习时间满足
(1)境外博士学历360天,联合培养满180天;
(2)境外硕士学历180天;
(3)境外学士学历720天;
(4)进修、访问学者360天。
5、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6、无刑事犯罪记录,没有进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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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op50高校直接落户
2、Top51-100高校+工作6个月
3、Top101-500高校+半年1倍社保
4、国外本硕连读+半年1倍社保
5、双一流本+国外硕士+半年1倍社保
6、500名以外+1年1.5倍社保
7、留学生+入职事业单位有编制
8、Top500博士直接落户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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