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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陈老师回答: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所需提供的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本人在沪居住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落户单位集体户: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3.落户在沪亲属(直系亲属)房屋: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本人与直系亲属身份关系证明。
4.落户在沪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实际居住凭证。
其中,“房屋有效权证”是指以下凭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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