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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提交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安派出所。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上海市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公安部门制作的《上海市居住证》后,会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申请人领证时应出具 “《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免费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上海市居住证》卡面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上海市居住证》采用是IC卡。正面镶嵌白玉兰花纹和“上海市居住证”字样,背面显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有效期均为一年,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其《上海市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
签注期限自《上海市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一年计算。
持证人证件遗失后,应当及时到原受理机构办理证件挂失和补办手续。
持证人证件损毁的,或者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本人可以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办。补办《上海市居住证》需缴纳补证工本费。
发生上述情况后,持证人可通过电话(962222)咨询或者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告。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
(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1)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2)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持证人可以通过www.962222.net或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本人居住证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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