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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推进上海“四位一体”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发展的重要一环。如今,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全面向非沪籍家庭开放啦!
去年9月,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宣告上海共有产权房即将扩围。近日,相关咨询受理正式启动。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房管局获悉,市房管局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面上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及受理工作的通知》,在上海16个区全面启动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咨询及受理工作,计划于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
相关房源在哪里?记者从上海市住建委获悉,郊区以辖区为主,将充分利用好辖区内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中心城区可申请市统筹大居房源,房源预计主要分布在浦东惠南、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嘉定黄渡和宝山顾村拓展等基地。待房源项目和价格明确后,将适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扩围,聚焦常住人口中在上海创业、稳定就业的人员尤其是各类人才、青年职工,重点解决持证年限较长、学历层次高、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居住证持证人住房困难问题。“此举是在进一步加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保障力度只增不减基础上的扩展,将不影响上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正常供应”。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在申请时,非上海户籍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举一名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的行为。
非本市户籍家庭人数为2人或3人的,购买一套二居室;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
2、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购买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依申请程序回购。
3、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并同期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自有产权份额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转让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变。
6、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
(3)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4)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5)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6)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9、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1、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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